内蒙古阿拉善,王峰与妻子李娟共同育有一女,李娟平时花钱大手大脚,私自举债27万吃喝享乐,王峰开车去看女儿,妻子却执意要吃火锅,两人争执后李娟竟从车上跳下,头部着地颅脑损伤而亡,王峰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捕,最终法院这么判!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文中均为化名) 王峰(1987年生)是内蒙古人,祖祖辈辈都是牧民,后经人介绍认识李娟,两人相识相知相恋,最终走入婚姻殿堂,并于2017年生下一个可爱的女儿。 刚结婚时,李娟年轻漂亮,王峰十分喜欢,但李娟这人有个极大的缺点,喜欢吃喝玩乐,并且迷恋购物,两人婚姻存续期间,李娟在没有工作的情况下,花钱仍大手大脚,王峰对此苦不堪言,夫妻俩为此没少吵架。 王峰不是没有想过离婚,但他父亲早逝,母亲长期身体不好,现在又有一个女儿,尽管婚姻磕磕绊绊,他还是决定将就着过,并通过努力工作来挣钱养家。 谁知李娟花钱无度,竟背着他偷偷举债27万元,王峰知道后气得不行,和妻子矛盾越演愈烈,差点为此闹到离婚。 2020年9月,王峰开车带着老婆,准备回家看望3岁多的女儿,路上李娟又开始作妖,提出要去吃火锅,夫妻俩一路上一直为此问题争吵。 其实,早在出发前,夫妻两人就因为这个问题争论许久,李娟表示自己现在只想去吃火锅,并不想去看孩子,而王峰则坚持要先去看孩子。 路上,两人越吵越凶,坐在后排的李娟,强烈要求调头去市区吃火锅,而王峰则坚持要开车回家看女儿,李娟提出要下车被王峰拒绝。 李娟见丈夫并没有调转车头带自己去吃火锅的想法,一怒之下竟做出一个疯狂的举动,最终牵连了整个家庭:在车辆还在高速行驶的情况下,她竟打开车门跳车! 王峰发现妻子跳车后,立即停车调头查看,李娟躺在地上奄奄一息,王峰马上拨打120急救,救护车很快赶到现场,但不幸的是,由于李娟跳车时是头部落地,造成颅脑严重损伤,最终不治身亡。 事发以后,王峰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了事情的前因后果,警方调查后,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逮捕,调查终结后移送检方。 2021年8月24日,当地检察院以王峰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提起公诉,那么,王峰的行为该如何认定处理?李娟所借的27万,是否会人死债消? 虽然事发时,李娟曾多次提出要下车,但王峰正在开车,且两人处于吵架拌嘴状态,王峰并没有采取措施,直接造成李娟跳车,因此无伤害故意。 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是指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是指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本案中,李娟多次提出下车,王峰已经知道妻子的想法,但他觉得李娟精神正常,不会采取如此极端行为,没想到李娟冲动之下竟会跳车,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李娟死亡,其自行跳车是主要原因,但王峰也在其中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并且他主观上具有过失,已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王峰具有多款从轻情节: (1)发现妻子跳车后,进行及时抢救等待救援,之后又主动报案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2)李娟因为想出去吃火锅,而拒绝看望女儿才引发本案,具有重大过错,据此可对王峰酌情从轻; (3)李娟突然跳车后,王峰及时停车急救,并拨打120为她争取宝贵时间,主观恶性较小; (4)王峰全程始终没有拒绝、逃避、抗拒,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并且属于初犯,又无犯罪前科; (5)王峰积极与李娟父亲协商赔偿事宜,并主动承担赡养义务,岳父对其行为予以谅解,并出具书面谅解书。 上述情节中,自首一般最多减刑40%;认罪认罚最多减刑10%;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最多减刑40%。 综合事实、证据、情节,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王峰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案发前,李娟共借有27万外债,用于平时的吃喝享受,这笔钱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但王峰是否需要偿还,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也就是说,李娟所借的27万,要看具体用途,如果是为家庭所花,属于共同债务,王峰需要偿还;如果是她个人挥霍,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首先从李娟的遗产中偿还,若遗产不够偿还的,则身死债消,倒霉的是她的债主! 娶妻当娶贤,贤妻惠三代,祸害毁全家! 王峰识人不明,取了一个败家又冲动的老婆,最终李娟跳车身亡,他一人既要照顾年幼女儿,还要兼顾年老的母亲和岳父,可以说是压力山大。 而这一切,都是李娟的一时冲动所致,李娟葬送的不仅是自己的生命,还有全家的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