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 只能在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1994 年广告法2015 年广告法第十四条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 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
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 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
率的;(
三) 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
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四) 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
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
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
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
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 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
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
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 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
或者保证;
(二) 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 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
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
比较;(
四) 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
证明;(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
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 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 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 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