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个原则大致适用于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以及对那些利用权力、责任方面的不相等或权力链条上的差距的组织机构的设计。虽然财富和收入的分配无法做到平等,但它必须合乎每个人的利益,同时,权力地位和领导性职务也必须是所有人都能进入的。人们通过坚持地位开放而运用第二个原则,同时又在这一条件的约束下,来安排社会的与经济的不平等,以便使每个人都获益。
这两个原则是按照先后次序安排的,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这一次序意味着:对第一个原则所要求的平等自由制度的违反不可能因较大的社会经济利益而得到辩护或补偿。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及权力的等级制,必须同时符合平等公民的自由和机会的自由。
虽然,这两个原则的内容是相当专门的,对它们的接受立足于某些假设,而我最终必须解释和证明这些假设。一种正义论在某些方面依赖于一种社会理论,这些方面随着我们的阐述将变得明朗起来。现在,我们应当注意到,这两个原则(包括它所有的概括形式)是一种可以表述如下的更一般的正义观的一个专门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