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B.H.梅德林(Medellin)[7]已经证明,伦理利己主义不是描述得不清楚,就是描述得前后不一致。其次,一些广泛流传的伦理学体系,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某种形而上学的前提,通过对这些形而上学前提的哲学批判,它们就会因此而失去其存在的基础。我倾向于认为这是一个与依据类似于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的所谓“自然法”的伦理学有关的问题。最后,任何义务论伦理学体系都容易受到一种有劝说力的理论的抨击或反对,这种理论使那些内心以人类幸福为重的人感到心悦诚服。因为义务论伦理学只要求行动符合某些关于责任的规则,而不管行动所产生的效果如何。尽管可以想象,义务论伦理学的命令在大多数情况下,可能同符合人类福利的命令,或者同行动功利主义的命令相一致,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义务论伦理学的命令必然同符合人类福利的命令相冲突。在这些情况下,义务论原则所命令的行动也确实可能会导致不应有的人间苦痛。就最有诱惑力的义务论伦理学而言,它同功利主义发生冲突的主要根源在于它的所谓“正义”和“公平”的原则。我将在后面重新讨论这一问题。[8]然而,在其他事例里,义务论伦理学同功利主义的冲突应归因于义务论的某些混淆不清的原则,甚至可以归因于某种迷信的“准则崇拜”。对义务论者来说,防范人们抨击它的无能,宁可明显地推崇行动与准则抽象的一致,也不顾及如何去避免人类不应有的苦难,不用说是很必要的。当然,有的义务论者或许宣称,虽然义务的原则在逻辑上有可能同功利主义的原则发生冲突,但这种冲突事实上永远也不会发生。似乎如果存在这么一种义务论,由于它的实际效果与功利主义的实际效果毫无差异,功利主义者就没有必要为了保卫自己而去攻击义务论。遗憾的是,就我所知的一切义务论而言,它们无论在理论上或在实践上,都同功利主义大相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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