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发现在您有关主体解释学的讲座中有这么一段话,在其中您说对政治权力最初的和有用的反抗只存在于自我同自我的关系中。
答:我不认为自我和自我的关系是唯一可以对政治权力进行反抗的地方,这里政治权力被理解为统治状态。我说统治性隐含着自我和自我的关系。这正好意味着通过这个统治性概念,我想指人们可以用来构成、规定、组织及工具化各种各样策略的所有实践。而个体可以通过自身的自由来运用这些策略相互控制。正是自由的个体试图控制、决定、限制他人的自由。为此,他们拥有一些控制他人的工具。因此,这些的基础就在于自由,就在于自我和自我的关系,以及自我和他者的关系。这样,如果你不想从自由、各种策略及统治性出发,而从政治组织出发来分析权力,你就只能看到作为法律主体的主体。这样您就有一个有权利或没有权利的主体,一个从政治社会组织那里得到权利或失去权利的主体。由此我们回到了法律主体的概念。相反,我认为统治性概念允许主体的自由同他者的关系凸显出来,也即允许构成了伦理内容的东西凸显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