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的养老活动,也是统治者孝治天下的一个重要形式。社会养老是家庭孝养的扩大。“尊养三老,视孝也。”[20]汉代养老活动开始甚早,汉高祖西入关中时,就“存问父老,置酒”[21]。嗣后养老成为汉代统治者的一项重要政策。文帝时,“老者非帛不煖,非肉不饱,今岁首,不时使人存问长老,又无布帛酒肉之赐,将何以佐天下子孙孝养其亲?今闻吏禀当受鬻者,或以陈粟,岂称养老之意哉!具为令。有司请令县道,年八十以上,赐米人月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其九十以上,又赐帛人二匹,絮三斤。”[22]显然,这时养老已有了专项规定。东汉光武帝刘秀也曾下诏:“命郡国有谷者,给禀高年鳏寡孤独及笃癃无家属贫不能自存者,如律。”[23]这里的律,与文帝时的令,都是对养老所进行的各项规定。汉代因孝的观念兴盛,所以老人在家庭与社会上地位很高,是家庭宗族中举足轻重的人物。汉代老人又可以做“三老”,三老多是“有修行,能帅众为善”的高年之人[24],其任务是“掌教化,凡有孝子顺孙,贞女义妇,让财救患,及学士为民法式者,皆扁表其门,以兴善行”[25]。可见,“三老”是帮助汉代统治者实行教化、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人物。
汉代的法律制度也体现出了孝的精神,汉代对不孝的惩罚十分严厉,规定对不孝要“斩首枭之”。在汉代法律上,掩盖父母的过错在原则上可以得到保护。西汉宣帝曾下诏:“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26]相反,不为父母隐,反要受到惩罚。西汉衡山王太子坐告父不孝,弃市。汉代罪人的子孙兄弟可以请求代刑,遇到这种情况,政府往往酌情减刑或赦免其罪。代刑实际上就是缘于重孝的观念。汉代为父母报仇而杀人者也常常可以得到政府的宽宥。如东汉申屠蟠“同郡缑氏女玉为父报仇,杀夫氏之党,吏执玉以告外黄令梁配,配欲论杀玉。蟠年十五,为诸生,进谏曰:‘玉之节义,足以感无耻之孙,激忍辱之子,不遭明时,尚当表旌庐墓,况在清听,而不加哀矜。’配善其言,乃为谳得减死论,乡人称美之。”[27]这样的事例见于两《汉书》者甚多。对于这种复仇,汉政府出于孝治天下的考虑,一般都予以减刑或免刑。“建初中,有人辱人父者,而其子杀之,肃宗贳其死刑而降宥之。自后因以为比,是时遂定时议,以为轻侮法。”[28]这项法令后因张敏的建议取消,但是它却反映了孝的观念对汉代法律设施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