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氏所提取消戒严令等四项要求,实际上是上海工商学联合会所提“十七条”之先决条件。沈瑞麟在10日会见法国公使时,又重提此四点,认为如能做到,上海秩序或可恢复。使团方面则要求执政府命令学生返校,静候政府解决。沈对此表示拒绝,认为“政府断不能以压力禁阻学生”。11日,北京外交部发出第三次照会,声明对于五卅及六一惨案,上海租界官吏应负责任,再次将上海工商学联合会所提的四项先决条件提出。
6月10日,各国委员团抵达上海,开始沪案的调查工作。北京外交部着令曾宗鉴对沪案中伤毙华人情形精确调查,以备提出要求之依据。经北京政府同意,上海总商会委托律师谢永森修订上海工商学联合会所提十七条。上海总商会最后将“十七条”修改成“十三条”。14日,许沅正式将“十三条”提交给公使团领袖领事。在中国外交史上,政府直接以民众团体所拟定的交涉条件对外交涉,是前所未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