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常被称为主观主义者的伦理哲学家和那些以功利主义者著称的人的论点,是强调伦理价值的陈述可以翻译成为经验事实的陈述。功利主义者给行为的正义性和目的的善下定义时,是以它们所引起的愉快、快乐或满足为依据的;主观主义者则是依据某一个人或一群人对它们的赞成的情感。每一个这种类型的定义,都使道德判断成为心理学或社会学判断的附类;并且,由于这种理由,它们就很能引起我们的注意。因为,如果这些定义的任何一个是正确的,那就必然可得出结论,即:那些伦理断定,从种类上说,跟通常与伦理断定相对立的事实断定并无不同;而且,我们关于经验假设所已经作出的说明,也将适用于这些伦理断定。
尽管如此,我们仍然既不采用主观主义者对伦理学的词的分析,也不采用功利主义者对伦理学的词的分析。我们拒绝主观主义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称一个行为是正义的,或一个东西是善的,就是说那是被普遍赞成的;因为断定一些普遍赞成的行为是不正义的;或者一些普遍赞成的东西不是善的,都不是自相矛盾的。并且,我们拒绝另外一种主观主义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一个人断定某一行为是正义的,或某一事物是善的,就是说他自己赞成它,我们拒绝这种主观主义观点的理由是,一个人承认他有时赞成恶的或错误的东西,这样做也不自相矛盾。相似的论证对功利主义也是击中要害的。我们不能同意称一个行为是正义的,是指所有在那样的环境中可能的行为,会引起或者很可能引起最大的快乐,或者引起的快乐大大地超过痛苦,或者是欲望的满足大大地超过欲望的不满足,因为我们发现,说有些时候错误地完成一种行为,这种行为会实际上或可能引起最大的快乐,或愉快大大地超过痛苦,或欲望的满足大大地超过欲望的不满足,这样的说法都不是自相矛盾的。并且,因为说一些愉快的事情不是善的,或者一些坏的事情是希望达到的,都并不自相矛盾,所以事情不可能是“x是善的”这个句子等值于“x是愉快的”,或等值于“x 是希望达到的”。并且,对我们所熟知的功利主义的每一个其他变项,都能够提出同样的异议。因此,我认为我们应该得出结论,即:伦理判断的效准,其由行为产生快乐趋向所决定的程度,至多同由于人们的情感性质所决定的程度一样,但是,那个效准必须看作“绝对的”或“内在的”,而不是看作经验地可计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