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例子在这里涉及的不仅仅是疼痛,而且涉及故意使其发生的错误。所以内格尔提出的问题是一般性的:一个使坏事情不发生的理由与其他行为者或自然力阻止这件事发生的理由怎么会不同呢?内格尔相信这个问题是能够回答的,但他用这个问题来表现一场困难的挑战。
这一挑战为何如此困难?塞缪尔·谢弗勒提出了一种可能的回答。他说:“与效果论的核心直接相连的是一个我们接受并在一个非常广泛的场景中运用的理性概念,它是非常根本的,是我们熟悉的。”[6]这就是他所谓的“最大化的理性”。他写道:“这个理性概念的核心是这样一个观念,如果一个人接受某个值得想望的目标,在相同条件下,如果一个人可以在两个机会之间选择,而其中一个机会肯定能够比另一个机会更好地达到目标,那么选择前者而不选择后者是合理的。”[7]
谢弗勒这个理性概念以下述方式对义务论者提出了问题。第一,他似乎有理但又模糊地假设,义务论者把遭到禁止的行为,诸如拷打、谋杀、背叛,当作“道德上不可欲求的”。(他在这里利用了可能性的概念,但我们在上面提到过,行动可以具有与其效果的价值分离的价值。)第二,他似乎不那么有理地把这一点解释为一种内在的恶,这样的行为不应该发生,我们应当拥有一个使这些事情的发生最小化的目标。但是,如内格尔所指出的那样,在审讯中拷打一个人可以比不这样做更好地实现这个目标。因此,如果说一个人无论如何都不能在审讯中拷打人,那么像内格尔这样的义务论者违反了最大化的理性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