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一个更深的问题:为什么需要人们采用一般的行动原则——比如,除了我自己之外还适用于别人的那些原则?为什么人们不能把自己限制在接受个人行动原则的范围内?人们可能会把这种接受解释成为一种意向、某种比其他原则更为长远或更为一般的原则,但尽管如此,为什么所有的原则都只适合于人们自己的行为?关于这个问题,我们稍后将会谈到。
在此,所要为之辩护的是对实践原则的普遍性要求,此要求以一种具体的方式排除了绝大部分利己主义类型。而且,对下述问题——当我们按照自己的利益行动时,将会发生什么情况——的反思也将支持这一要求。这一情形本身就包含着挑战利己主义的基础。
应该强调的是,我所说的“利己主义”是指一种相对狭窄和具体的观点:即认为,行动的唯一理由之根源在于当事人的利益。这一术语也可以应用于各种其他的观点,而我却不想去逐一反驳这些观点。在这些观点中,一些观点诉诸我下面将要提到的那种一般论证,而另一些则不然。就后一类观点而言,其中的一些观点(比如说,利己主义作为一种工具性政策若得以普遍运用的话,很可能导向大家的幸福)可以用经验的根据来给予反驳[8],而另外的一些也许无法反驳(譬如,一种观点认为,生活就像一场竞争游戏,每个人争胜求赢客观上都是善的)。对这一主题,我们在论证的过程中还会更多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