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我的义务论总结
现在,我们已经获得了和前面义务论有所不同的一种混合义务论了。这种理论把善行原则(并非功利原则)以及被认为和平等对待的精神一致的公正原则看成是基本的。我们还必须承认其他关于是非的任何基本原则吗?在我看来,没有必要。依我的见解,我们能够从这两条原则中直接地,或者间接地,像规则功利主义者那样,得出我们确认为义务的一切东西。从善行原则得出各种更具体的自明义务规则,例如不可伤害人和不可干涉别人的自由的规则。从公正原则得出另一些规则,如在待遇上的平等和在法律面前平等。有些准则,像说老实话或勿虐待儿童等都可以分别从这两条原则中得出。这样,就可以使这些准则获得原先所不具有的一种优势。关于按照规则功利主义的方式,其他如遵守诺言和勿穿越校内草坪这些规则,也许可以从这两条原则的结合为基础而找到根据,即这些规则如果得到普遍承认和遵守,将有助于实现尽可能平等地分配善超过恶的最大余额的情况(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