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将认识主体与认识客体生硬地割裂开来。认为主体对客体的认识是类似于洛克“白板”上的“刻写”,或“平面反光镜”上的“反射”,主体只是被动地接受客体的“给予”,丝毫不能改变客体,尤其不能“创造”客体。人们在批判贝克莱“存在就是被感知”命题的同时,将主体与客体之间的“鸿沟”扩大了,在质疑康德“先验范畴”的同时,将主体的能动性也一起给抛弃了。其后果是,人们通往实在的多条道路被堵塞了。人们不能像解释人的视觉系统之与可见光那样来解释主体的认识结构与客体之间的关系,即不能从主体和主观方面解释实在,不能解释我们现代人通常称为“自然”和“经验”的东西何以在原始人那里是并不存在的,以及他们所认为的“互渗”“交感”现象在我们看来也同样是不存在的。人们难以解释塞尔所说的“无情事实”——如金属和纸张,在人们赋予“集体意向”和使用价值以后何以成为钉锤和纸币等“制度性事实”。因为在这里,原来划分清楚的主体与客体两者是密不可分地缠结在一起的,纯粹的“客观性”是不存在的。即使是最简单的感知行为,它也是感觉器官与感觉对象相互作用的产物。更何况,“实在世界的一些部分,世界中的一些客观事实,只是由人们的同意才成为事实”[57]。许多情况下,人们对客体的认识和理解是从主体出发进行的。当我们从主体出发改变我们观看世界的方式时,世界的实在性出人意料地发生了变换!许多时候,主体以及依赖于主体的客体是易于把握的对象,而单纯的客体似乎是更难以理解和琢磨不定的“自在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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