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如,反对南京临时参议院与《临时约法》。在中华民国联合会成立大会上,蔡元培曾提议“请愿临时政府组织民选参议院”。嗣后,联合会与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对此两次交换意见。首先,联合会上书临时大总统,从法理上认为共和政治当有民选议院,所谓“共和政治之精神,在伸张民权,而伸张民权之机关,即在民选议院,此诚今日所当亟而不可草率将事者”。上书对于由各省都督府代表组织的议事机构不以为然,认为是“以行政之员而参与立法”,“仅足以代表各省都督府,而不能代表全国人民之总意”,“止能参预行政事宜,不得干预立法权”,要求临时大总统“通告各省,召集省议会,选举议员,速赴南京,组织参议院……庶符民国共和政治尊重民权之至意”。临时大总统则从事理上申述临时政府时期只当有临时参议院,认为“临时参议院由各省都督派员组织,不过一时权宜,岂遂认为定制?目下光复各地,军政犹布,地方未靖。即欲召集省议会,选举议员,机关、手续俱无从着手;必待民选告成,乃议立法,又非临时政府建设之意;且北伐之举,有进无退,江淮频警,楚氛甚恶,临时政府所枕戈不遑者,方在破虏一事。民选议会,当俟北虏破灭后议之,在此非谓理有不可,盖于势有不能也。”接着,联合会退而求其次,认为临时参议院仅为“一时权宜”,主张限制其立法权。其复书称:“大总统既知此种议会为一时权宜,不为定制,以后关于永久之法,应请限制此会不得妄议。其万不得已一时急于施行者,但可取用章程格令等名,不得以法律名义颁布,庶几权限划清,思无出位。”对此,临时大总统表示认可,认为其所论限制临时参议院立法权“切中时弊”,“当加意致谨”。1912年1月28日,南京临时参议院成立,由各省都督各派代表三人组成,与中华民国联合会民选议院主张大相径庭。南北议和成功后,统一党又重提民选问题,主张撤销临时参议院,认为“参议院者,实各省都督所派之代表团,而南京临时政府之假署立法机关也,其非国民之代表国民之立法机关,自事实上法理上言之,了无疑义……今南北既已统一,自为单独之国家立法机关当归民选,其裁撤当即在目前”。更有甚者,孙中山辞去临时大总统时颁布了由临时参议院制定并通过的《临时约法》,统一党认为这显然与中华民国联合会希望限制临时参议员立法权的主张相违背,故而对其大加非议:“国民为共和国之人,有主权者,参议员为都督府之差官,无主权者,故国民对参议院之《临时约法》有不承认之权,此最简明之理由也。虽然,使该院所制定者尚属可行,其制定手续虽不适法,吾国民亦可宥其越权之罪,委曲承认;乃按该约法规定既多纰缪,性质又不尽合临时,吾国民若再缄默不定,则是自弃其天职尔。”统一党认为《临时约法》由不合法的临时参议院制定,不合立法手续,且其本身又不完备,因而建议国民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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